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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
& w! b8 o" r# M* r(一)提高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水平" R/ k( ~9 n1 F1 }* q. L) m$ E6 Z% ~, D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结合公共卫生机t特点,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线水平对公共卫生机构原则上可按照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水平的 100%~ 135%掌握;对公益目标任务繁重、自有经费保障能力较强的公共卫生机构,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水平。为充分考虑公共卫生机构人员职业特点,在此基础上可再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延时加班、值班、夜班和外出服务等正常工作时间外(未能安排调休)的劳动报酬。增加幅度可按照当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水平的 10%~15%掌握。+ l# w; }4 M, j9 }% p, i' s
(二)加强绩效考核,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水平
5 C) _* q, W1 z" X+ O建立以公益服务为校心,突出公共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社会满意度等为核心考核指标的绩效考校评价体系。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与公共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水平、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挂钩,充分体现收入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机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经费收支情况,动态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办法为: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其次年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可按单位基准线 6%-10%的幅度给子增核:对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单位,其次年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可按单位基准线 3%一6%的幅度给子增核;增核的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次年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对绩效考校结果为合格的单位,原则上不子提高;对绩效考校结果不合格的单位,次年度绩效工资总量适当下降。凡未开展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地区,不得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水平。
0 l/ ~: E) c" r(三)健全内部分配机制" W }. [( h: o0 G) f
公共卫生机构要健全内部考核分配机制,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数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行风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具体分配时,可根据医疗卫生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自主设立内部绩效工资发放项目,自主调整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重点向公共卫生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高风险和突出责献人员倾斜,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时,严茶给公共卫生人员设立创收指标,严禁将公共卫生人员收入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Y0 A4 U* i: [& B
(四)支持开展公共卫生技术服务
+ j; Y1 E& U# L' t3 G8 P5 ~. E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公共卫生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当年服务收入扣際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根据“两个允许”要求合理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增核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次年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 j/ T( D k- b1 q( [* e% _( U(五)提高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薪酬待遇
0 i# A; k) `; a6 [. N$ b9 l* V; m; Z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按照《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21〕13号)《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卫人〔2021〕32 号)规定,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目标任务完成好、承担任务重、风险程度高、考核优秀的公共卫生机构,适当增核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增核的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次年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根据《人
" L; T/ N5 _( n2 i' I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 号)规定的执行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卫生防疫津贴。& j3 ~) x/ K% k3 n- ~4 p) ]
(六)规范高层次卫生人才薪酬和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
: x$ Z! W( h3 S) r6 W4 g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绩效工资倾斜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公共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充分考虑单位高层次人才情况,对高端人才密集、国家和省战略发展重点扶持的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单位基准线的 10%给予增核。鼓励对公共卫生机构高层次人才实行多元化薪酬分配制度。公共卫生机构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人才计划引进人才,全时全职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公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领街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以及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技能人才,可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并可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对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制度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单独分开管理,人员及实际薪酬发放水平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范围。公共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实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次年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l# i5 d8 \8 Y, P2 h
(七)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m, v) t6 B. P' E. i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卫生机构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着力规范绩效工资分配秩序,平稳推进公共卫生机构薪酬制度改革。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公共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切实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7 c% W2 `3 U; C+ a* L2 A8 h(八)财政保障9 p& o% u, u3 q+ y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意见》(苏发〔2020〕27 号,要求,实施公共卫生机构绩效管理改革,对疾病预防控制、急救、采供血、卫生信息等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全额保障。. a9 w0 X3 m# Y9 J3 x, ?
四、组织实施- n# b6 W" y" t; p1 W2 B
(一)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机构,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职业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卫生统计信息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 G1 ?' C( v- W9 N(二)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可按照我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x6 H: z9 d$ b! |9 z$ }(三)本意见从2022年1月起执行。. W! F1 M, C+ l" M. k
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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